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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优特(江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比优特包装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关于比优特(江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比优特包装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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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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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开分〔2025〕 10 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1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技改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雨污分流”。本项目“雨污分流”。本项目运营期废水包括封孔废水、封孔水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浓水、反冲洗水)。
纯水制备排水(浓水、反冲洗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冲厕、车辆冲洗”用水标准限值后回用于冲厕等;封孔废水、封孔水洗废水单独进入含镍废水处理系统(一级化学沉淀+一级混凝沉淀+砂滤)处理,在区域内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前,车间排口处的总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3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特别排放限值,废水总排口处的总镍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规划(2022-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外排标准要求,排口处其他污染物达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在区域内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车间排口处的总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要求,废水总排口处及其他污染物执行区域内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废水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及表3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本项目一期有组织废气包括3#涂装线废气(烘干废气、喷涂废气)、抛光机改1-1(备用)废气、抛光机改1-2(备用)废气、拉丝废气。
3#涂装线1~4号喷房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帘预处理与经密闭抽吸的3#涂装线烘干废气一起通过“水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处理后由24m排气筒(da005)排放;抛光机改1-1(备用)废气经密闭室收集后通过文丘里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13)排放;抛光机改1-2(备用)废气经密闭室收集后通过文丘里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14)排放;拉丝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15)排放;
二期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1~4#uv线废气(烘干废气、喷涂废气)、抛光机2-1~抛光机2-6废气、拉丝废气。
1#uv线喷涂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帘预处理与经密闭抽吸的1#uv线烘干废气一起通过“水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2#uv线喷涂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帘预处理与经密闭抽吸的2#uv线烘干废气一起通过“水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上述废气一起经rco装置处理后由24m排气筒(da022)排放;3#uv线喷涂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帘预处理与经密闭抽吸的3#uv线烘干废气一起通过 “水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4#uv线喷涂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水帘预处理与经密闭抽吸的4#uv线烘干废气一起通过“水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上述废气一起经1套rco装置处理后由24m排气筒(da023)排放;
抛光机2-1废气经密闭室收集后通过文丘里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25)排放;抛光机2-2废气经密闭室收集后通过文丘里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26)排放;抛光机2-3废气经密闭室收集后通过文丘里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27)排放;抛光机2-4废气经密闭室收集后通过文丘里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28)排放;抛光机2-5废气经密闭室收集后通过文丘里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29)排放;抛光机2-6废气经密闭室收集后通过文丘里湿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30)排放;拉丝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31)排放;本项目涂装、抛光、拉丝工艺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涂装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浓度限值,抛光、拉丝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浓度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标准限值。
3、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有抛光机、拉丝机、污泥脱水机等,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装置、厂房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者处理。一般固废与危险固废的收集贮存、运输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 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中相关规定。
5、本项目全厂以注塑车间(车间一1f)、印刷车间(车间一2f东)、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机械抛光车间(车间二)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以阳极氧化、冲压车间(车间三)、************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项目依托现有1座500m3事故应急池,设置雨水切断阀,加强应急演练培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各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
7、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做好分区防渗措施,含镍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池、含镍废水收集及输送管道等新增单元需按要求进行防渗防漏设计,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38785.8吨,cod≤34.6914吨、ss≤20.9995吨、氨氮≤0.2556吨、总氮≤5.462吨、总磷≤0.6112吨、二甲苯≤0.038吨、动植物油≤1.382吨、石油类≤0.408吨、总铝≤0.420吨、总镍≤0.0026吨、盐分≤320.881吨、las≤0.182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5.0879吨,氮氧化物≤3.3598吨,氨≤0.085吨,硫化氢≤0.00311吨,硫酸雾≤1.7002吨,vocs≤13.097吨(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其中乙酸乙酯≤5.3844吨,乙酸丁酯≤2.2082吨,二甲苯≤0.9504吨,tvoc≤12.734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6997吨,氮氧化物≤2.0532吨,氨≤0.0189吨,硫化氢≤0.00071吨,硫酸雾≤3.108吨,vocs≤2.0691吨(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其中乙酸乙酯≤0.5747吨,乙酸丁酯≤0.2264吨,二甲苯≤0.0956吨,tvoc≤1.3509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5 年 2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0-320871-89-02-572939)
(备案证号:淮开审批(技改)备[2024]17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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