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铝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年产300万只汽车应急阀铝壳体、200万只电动工具铝底板、100万只散热器。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施河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尾水后排入横河。
2.熔化废气与压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共同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质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废气和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共同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熔化、压铸、抛丸、打磨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中相应标准;燃烧废气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应标准,燃烧废气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应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同时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相应标准。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夜间不生产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包装桶、铝灰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每三个月委托处理一次;生物质炉灰渣、废模具、废边角料、废布袋、其他粉尘、废布袋(燃烧废气、抛丸废气、打磨废气除尘装置产生的)、废钢丸统一收集外售;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需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9.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间的防腐防渗处理。
三、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00吨,cod≤0.12/0.036吨,ss≤0.06/0.012吨,总氮≤0.018/0.012吨,氨氮≤0.015/0.0048吨,总磷≤0.0018/0.0006吨。
2.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有组织)≤0.033吨,氮氧化物(有组织)≤0.196吨,颗粒物(有组织)≤0.2357吨,颗粒物(无组织)≤0.1452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有限公司铝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年产300万只汽车应急阀铝壳体、200万只电动工具铝底板、100万只散热器。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施河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尾水后排入横河。
2.熔化废气与压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共同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生物质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废气和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共同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熔化、压铸、抛丸、打磨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中相应标准;燃烧废气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应标准,燃烧废气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应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同时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相应标准。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夜间不生产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包装桶、铝灰渣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每三个月委托处理一次;生物质炉灰渣、废模具、废边角料、废布袋、其他粉尘、废布袋(燃烧废气、抛丸废气、打磨废气除尘装置产生的)、废钢丸统一收集外售;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需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9.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间的防腐防渗处理。
三、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00吨,cod≤0.12/0.036吨,ss≤0.06/0.012吨,总氮≤0.018/0.012吨,氨氮≤0.015/0.0048吨,总磷≤0.0018/0.0006吨。
2.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有组织)≤0.033吨,氮氧化物(有组织)≤0.196吨,颗粒物(有组织)≤0.2357吨,颗粒物(无组织)≤0.1452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