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工分表复〔2025〕3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商用车齿轮热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2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
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进入******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本项目新增2个排气筒。
本项目热处理废气由热处理炉自带设备封闭管道收集经“燃烧”预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经“低氮燃烧器”预处理、清洗剂废气由设备自带管道收集经“二级活性炭”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与由真空炉自带设备封闭管道收集的淬火废气共同经“文丘里除尘+喷淋水洗吸收”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增的15m高排气筒(fq-46)排放;抛丸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经“文丘里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增的15m高排气筒(fq-47)排放。
本项目热处理过程中热处理、淬火、清洗剂挥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有组织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554-93)表2限值;天然气燃烧所产生的颗粒物、nox、so2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抛丸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限值;氨在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废清洗剂桶、废淬火油桶、废清洗液、废活性炭等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不合格品、废包装袋等为一般工业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严格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75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78240.28吨,其中cod≤66.058吨、ss≤35.192 吨、氨氮≤6.5625吨、总磷≤0.593吨、总氮≤8.594吨、总锌≤0.011吨、总铜≤0.004吨、总锰≤0.011吨、氟化物≤0.086吨、石油类≤1.246吨、动植物油≤0.8704吨、las≤3.853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12.2889吨、二氧化硫≤0.883吨、氮氧化物≤14.1787 吨、vocs≤33.5519吨(甲苯≤0.0035吨、二甲苯≤0.3252吨、苯系物≤0.492吨、苯乙烯≤0.0002吨、丙烯晴≤0.00007吨、1,3-丁二烯≤0.00003吨、其他有机废气≤32.7309吨)、氨≤0.1405吨、硫化氢≤0.00054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3.181吨、二氧化硫≤0.0001吨、氮氧化物≤0.0023吨、vocs≤7.3653吨(甲苯≤0.00008吨、二甲苯≤0.1555吨、苯系物≤0.2388吨、苯乙烯≤0.0002吨、丙烯晴≤0.00008吨、1,3-丁二烯≤0.00003吨、其他有机废气≤6.97061吨)、氨≤0.1279吨、硫化氢≤0.0006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6-320852-89-02-525531)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4〕48号)
************管理局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商用车齿轮热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2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
1、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进入******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本项目新增2个排气筒。
本项目热处理废气由热处理炉自带设备封闭管道收集经“燃烧”预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经“低氮燃烧器”预处理、清洗剂废气由设备自带管道收集经“二级活性炭”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与由真空炉自带设备封闭管道收集的淬火废气共同经“文丘里除尘+喷淋水洗吸收”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增的15m高排气筒(fq-46)排放;抛丸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经“文丘里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增的15m高排气筒(fq-47)排放。
本项目热处理过程中热处理、淬火、清洗剂挥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有组织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554-93)表2限值;天然气燃烧所产生的颗粒物、nox、so2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抛丸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限值;氨在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废清洗剂桶、废淬火油桶、废清洗液、废活性炭等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不合格品、废包装袋等为一般工业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严格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75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78240.28吨,其中cod≤66.058吨、ss≤35.192 吨、氨氮≤6.5625吨、总磷≤0.593吨、总氮≤8.594吨、总锌≤0.011吨、总铜≤0.004吨、总锰≤0.011吨、氟化物≤0.086吨、石油类≤1.246吨、动植物油≤0.8704吨、las≤3.853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12.2889吨、二氧化硫≤0.883吨、氮氧化物≤14.1787 吨、vocs≤33.5519吨(甲苯≤0.0035吨、二甲苯≤0.3252吨、苯系物≤0.492吨、苯乙烯≤0.0002吨、丙烯晴≤0.00007吨、1,3-丁二烯≤0.00003吨、其他有机废气≤32.7309吨)、氨≤0.1405吨、硫化氢≤0.00054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3.181吨、二氧化硫≤0.0001吨、氮氧化物≤0.0023吨、vocs≤7.3653吨(甲苯≤0.00008吨、二甲苯≤0.1555吨、苯系物≤0.2388吨、苯乙烯≤0.0002吨、丙烯晴≤0.00008吨、1,3-丁二烯≤0.00003吨、其他有机废气≤6.97061吨)、氨≤0.1279吨、硫化氢≤0.0006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由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5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6-320852-89-02-525531)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4〕48号)
************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