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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717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占地面积45亩,投资38000万元,综合利用有机废液60000吨/年(其中危险废物各类废有机溶剂59250吨/年,一般工业固废nmp废液750吨/年)。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精馏废水、化验室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经收集混合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气浮+ph调节+微电解塔+芬顿+中和沉淀+厌氧+缺氧+好氧+二沉”;处理能力:60m3/d)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循环冷却水排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清安河,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3.本项目罐区呼吸废气(甲醇、vocs)、精馏装置(含脱盐脱重装置)不凝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1套“水喷淋(含除雾)+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脱附”装置(2用2备)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次生危废仓库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吨桶上料区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vocs)、清洗区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检化验室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车间整体换气)混合至1套“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脱附”装置(2用2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采用加盖负压抽风收集至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精馏残渣、化验室废液、废原料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叉车废旧电池、废活性炭纤维、废抹布、废手套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生活垃圾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精馏车间、灌装、清洗车间、储罐区、原料仓库、丙类库、成品库、次生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及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7.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本项目需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新建1座应急事故池(860m3)。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备案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6.067吨(其中二氯甲烷≤0.245吨、丙酮≤0.151吨、甲苯≤0.242吨、二甲苯≤0.208吨、甲醇≤0.358吨、其他≤4.863吨)、硫化氢≤0.292吨、氨≤0.03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0.716吨(其中二氯甲烷≤0.007吨、丙酮≤0.075吨、甲苯≤0.015吨、二甲苯≤0.009吨、甲醇≤0.146吨、其他≤0.464吨)、硫化氢≤0.064吨、氨≤0.003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8058吨,cod≤5.479/1.403吨、氨氮≤0.334/0.140吨、总氮≤0.494/0.421吨、总磷≤0.043/0.014吨、ss≤1.212/0.281吨、toc≤4.129/0.281吨、硫化物≤0.017/0.014吨、甲苯≤0.004/0.003吨、二甲苯≤0.008/0.008≤吨、动植物油≤0.144/0.028吨。
固废:“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有限公司应立即关停。
六、本项目属于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所有产物均无针对其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制定的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第4.7款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风险评价结论出具前,从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七、根据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相关精神,对你公司有机溶剂资源化循 环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先期审批,你公司在项目正式开工投产前须落实总量指标来源。
八、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对污水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性质、地址、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与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叙述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向有权审批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有权审批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有限公******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717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占地面积45亩,投资38000万元,综合利用有机废液60000吨/年(其中危险废物各类废有机溶剂59250吨/年,一般工业固废nmp废液750吨/年)。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精馏废水、化验室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以及初期雨水经收集混合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气浮+ph调节+微电解塔+芬顿+中和沉淀+厌氧+缺氧+好氧+二沉”;处理能力:60m3/d)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水与循环冷却水排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清安河,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3.本项目罐区呼吸废气(甲醇、vocs)、精馏装置(含脱盐脱重装置)不凝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1套“水喷淋(含除雾)+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脱附”装置(2用2备)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次生危废仓库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吨桶上料区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vocs)、清洗区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检化验室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车间整体换气)混合至1套“二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脱附”装置(2用2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采用加盖负压抽风收集至1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氨、硫化氢、vocs)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二氯甲烷、丙酮、甲苯、二甲苯、甲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精馏残渣、化验室废液、废原料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机油、叉车废旧电池、废活性炭纤维、废抹布、废手套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生活垃圾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精馏车间、灌装、清洗车间、储罐区、原料仓库、丙类库、成品库、次生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及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7.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本项目需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新建1座应急事故池(860m3)。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和备案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6.067吨(其中二氯甲烷≤0.245吨、丙酮≤0.151吨、甲苯≤0.242吨、二甲苯≤0.208吨、甲醇≤0.358吨、其他≤4.863吨)、硫化氢≤0.292吨、氨≤0.03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0.716吨(其中二氯甲烷≤0.007吨、丙酮≤0.075吨、甲苯≤0.015吨、二甲苯≤0.009吨、甲醇≤0.146吨、其他≤0.464吨)、硫化氢≤0.064吨、氨≤0.003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8058吨,cod≤5.479/1.403吨、氨氮≤0.334/0.140吨、总氮≤0.494/0.421吨、总磷≤0.043/0.014吨、ss≤1.212/0.281吨、toc≤4.129/0.281吨、硫化物≤0.017/0.014吨、甲苯≤0.004/0.003吨、二甲苯≤0.008/0.008≤吨、动植物油≤0.144/0.028吨。
固废:“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有限公司应立即关停。
六、本项目属于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所有产物均无针对其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制定的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第4.7款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可定向用于特定用途按产品管理,风险评价结论出具前,从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七、根据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相关精神,对你公司有机溶剂资源化循 环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先期审批,你公司在项目正式开工投产前须落实总量指标来源。
八、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对污水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性质、地址、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与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叙述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向有权审批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有权审批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