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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分局关于江苏若态文创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件文创玩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经开区分局关于江苏若态文创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件文创玩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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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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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开分〔2025〕 7 号
******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件文创玩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1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项目生产废水进入污水管网,雨水进入雨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冷却塔排水、研磨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绿化用水。研磨废水经配套过滤装置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进入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与冷却塔排水共同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清安河。
2、塑料玩具生产线的注塑产生的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丙烯腈、乙苯、苯乙烯、甲苯、酚类、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ⅰ”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ⅰ”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打样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大手枪喷涂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往复机喷涂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环形线喷涂及烘干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经密闭车间微负压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喷枪、夹具等清洗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共同采用“水帘+组合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ⅰ”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滚筒机喷涂、烘干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散手枪喷涂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晾干间晾干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经密闭车间微负压收集,夹模机喷涂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经密闭设备微负压收集,人工画油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经集气罩收集,上述收集的废气一并采用“水帘+组合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ⅱ”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调墨、移印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点胶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与经密闭车间微负压收集的调油、印版、胶头擦拭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共同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ⅱ”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木制玩具生产线冷压裱纸废气(非甲烷总烃)、丝印机调墨、丝印废气、晾干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洗网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经集气罩收集,浸漆机浸漆、晾干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经密闭车间微负压收集,滚筒机滚涂、烘干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辊漆机辊漆、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经设备两端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采用“组合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ⅲ”处理,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5#厂房1f的激光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ⅱ”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5#厂房2f的激光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ⅲ”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危险废物暂存废气为密闭场所微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ⅲ”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是未被完全收集的工艺废气,产生量较小未量化收集的工艺废气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在贮存、转运、废弃等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气。
本项目注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酚类以及粉碎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浓度限值,注塑废气中氯乙烯、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塑料玩具涂装工序(大手枪、往复机喷漆、环形线喷漆及烘干、打样、喷枪、夹具等清洗、散手枪喷漆、晾干间、滚筒机喷漆及烘干、夹模机喷漆、人工画油)、木制玩具涂装工序(浸漆及晾干、滚涂及烘干、辊漆及烘干)废气中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浓度限值;
塑料玩具移印、调墨、调油、印版、胶头擦拭废气,木制玩具丝印废气、洗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浓度限值;点胶废气、冷压裱纸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浓度限值。点胶废气与移印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工业涂装行业标准,裱纸废气与丝印、洗网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标准。
木制玩具激光废气中颗粒物、危险废物贮存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应的浓度限值。
本项目注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甲苯以及破碎废气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注塑废气中丙烯腈、酚类、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由于db32/4041-2021表3中无乙苯相应的具体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因此执行其中苯系物的浓度限值。激光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
塑料玩具喷漆及晾/烘干废气、木质玩具浸漆、滚涂/辊漆及晾干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从严执行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
3、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各类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空气动力学噪声,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空压机、水泵、风机等。经过选用噪声低的设备、设置减振基础或减振垫、风机加隔声罩、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化调整车间内的布局、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后,本项目的强噪声源可降噪20~35db(a),再经距离衰减后,对该区域声环境影响较小。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5、本项目建成后以3#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以5#厂房边界为起点******************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本项目新建一座500m3事故应急池,雨水排口配备手自一体开关切换装置,防止事故废水流入外环境。
7、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做好分区防渗措施,企业装置区、仓储及辅助设施等处需按要求进行防渗防漏设计,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76908吨、cod≤16.6413吨,ss≤11.7601吨、氨氮≤1.701吨、总氮≤2.268吨、总磷≤0.2268吨、动植物油≤1.296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7794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2.5432吨(其中tvoc≤21.7172吨、丙烯腈≤0.0029吨、乙苯≤0.0057吨、苯乙烯≤0.0089吨、甲苯≤0.0103吨、酚类≤0.0004吨、氯乙烯≤0.000003吨、其他≤0.797797吨)、氯化氢≤0.000023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9319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9.5154吨(其中tvoc≤8.5445吨、丙烯腈≤0.0032吨、乙苯≤0.0064吨、苯乙烯≤0.01吨、甲苯≤0.0114吨、酚类≤0.0004吨、氯乙烯≤0.000003吨、其他≤0.939497吨)、氯化氢≤0.000003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5 年 2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6-320871-89-01-324605)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125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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