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表复〔2025〕 6 号
******有限公司庆鼎年产1.5亿片印制线路板模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环境许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1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废气洗涤塔废水及生活废水。清洗废水、废气洗涤塔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进入放流池,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进入放流池末端,上述废水一起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接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回流焊预热、胶固化工序、镭射切割产生的有机废气、回流焊工序产生的含锡废气、电浆清洗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回流焊预热、胶固化工序、镭射切割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已建1套“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排气筒(3-1#)高空排放;回流焊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已建1套“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排气筒(3-2#)高空排放;电浆清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2套“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3-3#)(本次新增)排气筒高空排放。
本项目颗粒物、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3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并利用墙壁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营运期东侧、南侧、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3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依托现有5座危废暂存库,合计约1037m2,项目依托现有1座546m2的一般固废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边角料、报废板、废空桶、废润滑油、废灯管、废电池、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废钢网纸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本项目需b03车间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现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故本项目建成后************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为工业企业用地,今后亦不会再建设任何敏感保护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548吨、cod ≤1620.3415吨、ss≤729.7378吨、总铜≤7.652吨、总氰化物≤0.435吨、总镍≤0.208吨、氨氮≤155.4956吨、总氮≤433.0091吨、总磷≤21.76吨、甲醛≤1.48吨、总银≤0.******吨、总铬≤0.003吨、钯≤0.94吨、las ≤2.0551吨、动植物油≤0.080吨、石油类≤0.010吨;
2、大气污染物:
①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如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42吨、颗粒物≤0.102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04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34吨、颗粒物≤0.057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022吨;
②本项目建成后,项目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如下:
废气:硫酸雾≤49.4095吨、氯化氢≤38.9419吨、氟化物≤0.995吨、氮氧化物≤35.587吨、甲醛≤5.16吨、氨气≤3.5922吨、vocs≤ 91.7976吨、颗粒物≤86.7638吨、二氧化硫≤0.442吨、氰化物≤0.058118吨、碱雾≤1.200吨、氯气≤0.960吨、锡及其化合物≤0.540572吨、硫化氢≤0.24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5 年 2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1-320871-89-02-794151)
(备案证号:淮开审批(技改)备〔2025〕3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限公司庆鼎年产1.5亿片印制线路板模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环境许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1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废气洗涤塔废水及生活废水。清洗废水、废气洗涤塔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进入放流池,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进入放流池末端,上述废水一起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接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回流焊预热、胶固化工序、镭射切割产生的有机废气、回流焊工序产生的含锡废气、电浆清洗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回流焊预热、胶固化工序、镭射切割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已建1套“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排气筒(3-1#)高空排放;回流焊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已建1套“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排气筒(3-2#)高空排放;电浆清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2套“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40m高(3-3#)(本次新增)排气筒高空排放。
本项目颗粒物、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3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并利用墙壁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营运期东侧、南侧、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3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依托现有5座危废暂存库,合计约1037m2,项目依托现有1座546m2的一般固废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边角料、报废板、废空桶、废润滑油、废灯管、废电池、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废钢网纸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本项目需b03车间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现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故本项目建成后************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为工业企业用地,今后亦不会再建设任何敏感保护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548吨、cod ≤1620.3415吨、ss≤729.7378吨、总铜≤7.652吨、总氰化物≤0.435吨、总镍≤0.208吨、氨氮≤155.4956吨、总氮≤433.0091吨、总磷≤21.76吨、甲醛≤1.48吨、总银≤0.******吨、总铬≤0.003吨、钯≤0.94吨、las ≤2.0551吨、动植物油≤0.080吨、石油类≤0.010吨;
2、大气污染物:
①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如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42吨、颗粒物≤0.102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04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34吨、颗粒物≤0.057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022吨;
②本项目建成后,项目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如下:
废气:硫酸雾≤49.4095吨、氯化氢≤38.9419吨、氟化物≤0.995吨、氮氧化物≤35.587吨、甲醛≤5.16吨、氨气≤3.5922吨、vocs≤ 91.7976吨、颗粒物≤86.7638吨、二氧化硫≤0.442吨、氰化物≤0.058118吨、碱雾≤1.200吨、氯气≤0.960吨、锡及其化合物≤0.540572吨、硫化氢≤0.24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5 年 2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1-320871-89-02-794151)
(备案证号:淮开审批(技改)备〔2025〕3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