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表复〔2025〕 3 号
******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雨污分流”。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本项目对冷却水水质无要求,再生塑料颗粒不溶于水,且不涉及药剂添加,冷却过程中基本不释放污染物,水质较为简单,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仅涉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标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下料、投料废气、挤出废气及注塑废气。下料、投料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油雾)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油烟净化器+过滤棉”预处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检验产生的注塑废气一并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收集处理的废气一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中表5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中中表9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相关浓度限值。
3、本项目选用基础减振、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东侧、南侧、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西侧执行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建设项目新建一座1000m2原料区(来料为废pp、pe塑料破碎料,属于一般固废)、一座20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5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油、废过滤棉、废机油、含油抹布和手套,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杂质、废滤网、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布袋,统一收集外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清运处理。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废水量≤270吨、cod≤0.0756吨、ss≤0.0540吨、氨氮≤0.0068吨、总磷≤0.0011吨、总氮≤0.0108吨;
2、废气(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6568吨,颗粒物≤0.5579吨;
废气(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7297吨,颗粒物≤0.7762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5 年 2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2-320871-89-01-640746)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587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5〕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新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排水“雨污分流”。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的产生及排放,本项目对冷却水水质无要求,再生塑料颗粒不溶于水,且不涉及药剂添加,冷却过程中基本不释放污染物,水质较为简单,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仅涉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标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下料、投料废气、挤出废气及注塑废气。下料、投料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油雾)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油烟净化器+过滤棉”预处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检验产生的注塑废气一并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收集处理的废气一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中表5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17号)中中表9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相关浓度限值。
3、本项目选用基础减振、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运营期厂界东侧、南侧、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西侧执行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建设项目新建一座1000m2原料区(来料为废pp、pe塑料破碎料,属于一般固废)、一座20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一座50m2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油、废过滤棉、废机油、含油抹布和手套,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杂质、废滤网、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布袋,统一收集外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清运处理。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相关要求,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要求。
************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废水:废水量≤270吨、cod≤0.0756吨、ss≤0.0540吨、氨氮≤0.0068吨、总磷≤0.0011吨、总氮≤0.0108吨;
2、废气(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6568吨,颗粒物≤0.5579吨;
废气(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7297吨,颗粒物≤0.7762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5 年 2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2-320871-89-01-640746)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4〕587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